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受到严格限制。与正常经营期间的自由转让不同,清算阶段的股权交易需遵循法定规则,既要保障债权人利益,也要规范股东行为。以下是破产清算期间股权转让的5项核心特殊规定

一、需经管理人同意才能转让股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处置需由管理人主导。股东转让股权前必须向管理人提出申请,提交股权转让方案、受让方资质证明等材料。管理人需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15日内)对转让行为进行审查,重点评估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或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管理人有权驳回申请。

二、股权价值需经专业评估确定为防止低价转让导致资产流失,破产清算中的股权交易必须进行专业评估。管理人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基准日的企业财务状况为基础,采用收益法、市场法等合规方法评估股权价值。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且需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公示,接受其他债权人监督。若债权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重新评估。

三、转让所得需优先清偿债务股东转让股权的收入属于破产财产,应优先用于清偿企业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需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股东在获得转让款后,无权直接分配,需由管理人统一纳入破产财产管理。未获清偿的债务部分,股东不再承担额外责任。

四、特殊股东需履行额外义务特定主体的股权转让受到更严格限制:1、控股股东转让股权前需向法院报告;2、出资未实缴的股东转让股权时需补足出资缺口;3、关联股东转让股权需提供无利益输送的书面承诺。例如某上市公司破产清算中,控股股东的股权拍卖就因未提前披露关联关系被法院叫停重新评估。

五、不得损害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在审查股权转让方案时会重点关注三项内容:一是职工安置方案是否落实;二是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情况;三是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资产嫌疑(如虚构债权、低价转让等)若发现上述情形之一,法院可裁定转让行为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实践中某建筑公司通过法院拍卖方式处置股东股份,因同时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清偿,最终获得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